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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广告法律规定有哪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美的认知也逐渐提高,生活美容机构和医学美容机构也应运而生,今天上海币游国际律师事务所给大家介绍下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广告法律规定有哪些。

 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医疗项目。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要求。生活美容服务由内贸行政主管部门按开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果不遵循法律规定,某些生活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机构则属于违法经营。 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医疗广告规定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 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则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市场部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情形: 

(一)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二)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美容医疗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法规定01

根据广告法第15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如果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02根据广告法第16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如果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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