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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法律师---以预期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的判断标准

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A作为承揽人,为B搭建会展舞台。原告称,其在合同约定期限,下午三点七点搭建完毕。下午五点半到六点之间,因已有材料与顶棚的尺寸不符,故原告随后立即联系厂家进行更换。而随后半小时,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找了第三人进行搭建。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被告则认为,原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因为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约定物料,原告送达的物料与约定不符,被告发现物料尺寸不符,原告没有提出解决方法,在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后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因原告无力履行合同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


代理思路: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案为一起承揽合同。原告为被告搭建舞台,履行合同的时间仅仅不过一下午的时间,而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也是在原告只剩下顶棚未搭建的短暂时间内。被告主要的答辩理由是,综合物料到场情况,认为原告无法履行合同。

被告解除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预期解除合同情形。较短时间内,或是需要即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如何正确利用预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是需要仔细了解的问题。同时也要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慎考量,综合决策。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对方预期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举证证明对方确有预期违约的情形,以及该预期违约将导致合同主要义务不能履行的要件事实。

对于以上法律规定,上海币游国际律师服务网首席合同法律师认为,第一,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不必坐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向对方主张补救,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守约方可以另外进行积极的救济措施。第二,但是,行使预期违约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必须要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1、该预期违约行为,是影响到合同主要义务履行的违约行为。2、该预期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不能履行。对于那些未影响到合同主要义务履行预期违约行为,守约方一般也只能行使履行抗辩权,而不能单方擅自使用合同解除权。

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时影响到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的违约行为,以及导致主要义务义务不能履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实际分析。


上海币游国际律师服务网建议:


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纠纷时,首先根据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判定对方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合同主要义务不能履行。在此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对方当事人的补救措施是否可以及时妥当,并做好相关证据的存留。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币游国际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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