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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索要债务引起的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较量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份,当事人郝某委托上海币游国际律师服务网周海波律师,为其亲属代理涉嫌绑架一案。其家属为索要被害人所欠伍佰元债务,将被害人非法拘禁索债,后向被害人亲属索要一千伍佰元,并导致被害人轻微伤。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认为其涉嫌绑架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法律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绑架与非法拘禁犯罪的刑罚有巨大悬殊。一般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绑架罪情节较轻时,才会处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周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小郭。小郭是个老实孩子,其陈述因被害人拖欠债务太长时间,自己气不过,想教训他一下,没想到自己会涉嫌绑架,现已知道错误,希望周律师可以帮他做到最轻辩护。

周律师之后和另外两名律师组成辩护团队,抽出大量时间研究案情,查看笔录,搜索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做了大量这些基础工作后,律师团队最终确定了自己的辩护方案。他们第一时间起草了辩护意见书,交寄检察院,指出当事人应涉嫌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后来法院进行了庭审,目前已出判决结果,判处当事人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律师团队辩护意见书(呈检察院)精选:

下面就本案件中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书进行节选呈现,其中体现了本案中周律师团队的缜密思维和精细工作。第一,此类案件,因为索要金额已经超过了合法存在的债务,这类情形下,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和客观构成。对这两方面的正确把握,决定了案件的定性问题。第二,代理律师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之间的穿梭和分析。

以下为本案律师团队出具的辩护意见书的部分内容,从中也可以看出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

一、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绑架罪定性错误,犯罪嫌疑人构不成绑架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以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本案的起因是受害人欠犯罪嫌疑人500元,多次追索无果,最后才找人追讨。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是为了追回所欠钱财,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基本的性质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以追讨所欠钱财为目的,客观上最终侵犯的也只是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按罪刑法定原则,本案定性应为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主观方面上说,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综合笔录分析,犯罪嫌疑人气恼了才会纠集其他人想“教训他一顿”,最终目的仍然是给受害人压力,并非无故绑架敲诈勒索。

其次,从犯罪客体上说,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属单一客体;绑架罪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本案中......

再次,从犯罪客观方面上说,犯罪嫌疑人侵犯受害人所得的1500元,与受害人欠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债务相差不大。犯罪嫌疑人以追讨所欠债务为目的,虽然索取债务超额,但“超额”部分情节较轻,而且口供表明,犯罪嫌疑人并非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超额”索债。索取的欠款与实际所欠债务数额虽然不相同,但是并未明显高于所欠债务。对于何谓不明显高于所欠债务,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辩护人认为,一般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实际索要钱物的绝对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等予以认定。本案500元债务是真实存在的合法债务,犯罪嫌疑人要到的数额是1500元,明显差额较小。

综上,从以上犯罪构成来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是区分这两个罪的关键,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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