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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可以和精神病人离婚吗?

妻子患精神病,丈夫给妻子治疗无果后,提出离婚。精神病人能离婚吗?上海离婚律师通过案例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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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妻子精神分裂丈夫起诉离婚
李某与汪某2003年结婚,2003年10月份,二人生育一女。2005年,汪某因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仍未能痊愈,但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随后,汪某仍跟随李某生活。但原告李某认为,妻子的病情,对他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双重打压,导致他心力交瘁。考虑许久,李某决定和妻子离婚。但此举遭到妻子汪某家人的反对。
法院判决:夫妻应相互扶持,法院驳回丈夫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汪某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病情出现明显好转,但医院也没有出具无治疗必要的证明。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如果判决李某与汪某离婚,汪某的父亲作为汪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能力承担照顾汪的责任,汪某将陷入非常不利的生活境况。因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妻子精神分裂丈夫起诉离婚,可以和精神病人离婚吗
精神病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要么以传统理念来压制对方,要么以生活困难等原因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通常以因治疗已花费很多积蓄为由,坚决拒绝承担经济帮助。精神病人必须由其家属申请,通过非诉讼程序确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相关权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很特殊:如果法定代理人是配偶,但如果对方又是起诉离婚的原告,这就出现了矛盾: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案件中与精神病人对立的当事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是暂时剥夺配偶的法定监护权和代理权,再为精神病人指定其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为监护人和代理人,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在本案中,如果判决李某与汪某离婚,汪某的父亲作为汪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能力承担照顾汪的责任,汪某将陷入非常不利的生活境况,所以不能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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