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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答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区别

     上海房产律师为大家解答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区别。
      1、对象不同:

  拆迁安置房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包含城市居民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对象经济条件贫富不一。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家庭。

  2、土地取得方式不同:

  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形式取得,属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出来的土地,应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出让。而经济适用房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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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供应房定价机制不同:

  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中包含着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经济适用房定价,除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也作了严格规定,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补贴。

  4、区分税收政策不同:

  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有针对“双困户”供应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内的,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对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作了减免。两者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了产权,而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销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这种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没有什么区别,可以买卖。

  很多市场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未取得产权证书,或刚取得产权证书,规定5年内不得转让的房屋。房屋买卖的风险很大,没有保障。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拆迁安置房,属于不动产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对外销售不合法,即便订立了生效的买卖合同,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二、拆迁安置房的买卖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可能有异议的,如协商不成,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最后谁是最后的合法产权人尚无法确定;

  2、无产权拆迁安置房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无法办理产权证;

  3、由于交易时间长,房价变动的可能性大,如果卖方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进行过户交易时先过户给他人,那么买方很难实现购房目的,只能主张债权;

  4、在购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里,也有可能因出卖人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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