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内个人财产是指婚后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的其他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
(2)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及一方因身体伤害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在当事人结婚前,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捐赠是给双方的。
(4)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一方的特殊财产,如职业、工作、业余学习、兴趣和爱好。军人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一方有个人性质的补贴、个人保险费、医疗费用、伤残费、保健费等。荣誉奖品、奖章等。一方收到的社会捐款;双方同意拥有个人财产。
离婚时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婚内财产约定,也并非签订就有法律效力,大家要注意几个关键问题:
1、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2、必须是双方自愿。如果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迫于结婚或维持婚姻状况等压力才签订保证书,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尤其是婚前个人财产分割不予支持,对婚后夫妻共有财产予以支持。
3、到公证处公证。这个是最关键的一点,尤其是对于不动产的权属约定,只有协议在公证处公证或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
4、最好不要以保证书的形式书写,如果以保证书形式书写,在签署时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书写该保证书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重大误解或有被欺诈、胁迫等情形是,该保证书属于可撤销情形。因此,最好以婚内财产协议方式书写。
5、协议中,不要以离婚为条件。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之间,应相互包容、理解,更要相互支持、互鼓励。男人有五大需求:性满足、玩到一块、老婆具有吸引力、相夫教子、对自己非常钦佩;女人有五大需求:温情浪漫慈爱、倾诉、忠诚坦率、经济支持、对家庭的承诺。满足了以上需求,夫妻之间就可以愉快的玩耍了。祝福大家婚姻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