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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公司代表处签订合同 能向关联公司要求赔偿吗

案件事实:

近期律所受理了一个案子,是劳动者A与香港公司驻上海办事处B的劳动争议纠纷。A是一群刚毕业的应届毕业生,与B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实际劳动履行地在上海公司C.AB发生劳动争议,却向仲裁委申请C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币游国际律师解读: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AC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给仲裁委,擅自提交申请,以C为被申请人,这在常理上和法律上都是让人难以理解。但是,仲裁委受理了这样一个没有任何依据的仲裁申请,其中道理,让人莫名。

在调解阶段,劳动者A提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证据证明在C处服务。则,仲裁委应自知理亏,没有证据的申请予以受理,于是,在调解阶段强势地倾向于A方,要求C方接受调解。

而法律是保护正义,维护公平的屏障,任何争议理当遵循一定的准则,理当在法律的框架内。法律和情理没有必然的联系。看似合理的东西未必合法,而合法的未必合理。而普通民众大抵都会认为合法的必然合乎情理,合符情理的才是合法的;但凡合符情理而被认为不合法的,则会引起普通民众的强烈反驳,甚至认为法律不是维护正义的手段,相反,法律是维护强权的手段。

就本案而言,除非劳动者提出证据,并且该证据需符合证据规则,真实性,关联性,唯一性,方能被认为是合法的证据能予以采用;也只有在证明AC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下,仲裁委方能予以受理,而不能没来由受理之后再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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